1.制定地方性法规。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律法规的权力,是我国立法体制的重大变革,标志着党和国家执政方式不断完善。改革开放以来,地方立法主体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的发展过程。经过近40年的努力,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数千部地方性法规,为加快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了重要贡献。 2、同时也要看到,一些现实生活中急需的地方性法规还没有出台,法规与法律不完全配套、协调、一致。还有一些地方性法规不够严格,原则性条款过多,处罚灵活性过大,可操作性差,地方立法工作还面临繁重艰巨的任务。 3、地方立法是一项政治性、科学性、实践性的工作。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与当地法律法规相匹配,使相关规定得到补充和细化,具有地方特色。 4.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讨论和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在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中,重大问题的决定权类似于地方性法律法规的制定权,但重大问题的决定权更为灵活。 5.对于不具备立法权的县乡人大和县级人大常委会来说,重大问题的决定权更为重要。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围绕国计民生和本行政区域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及时提出符合要求的各项决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出台指导方针和约束条件。果断决议是代表人民治国理政、凝聚全民意志、要求确定大政方针、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体现。 6.选举、任免地方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国家权力体系的基础和核心,地方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组织。选举和任免地方国家机关组成人员,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一项重要职能。 7.监督法律法规的执行和地方国家机关的工作。 8、在我国的政治体制中,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从纵向看,它包括知情权、处分权和制裁权。新时代,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要把握以下三点。拓展监管领域,创新监管方式,完善监管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