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与单位属于劳动关系,发生工伤的,应当通过民事诉讼处理。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属于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工伤事故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处理。退休人员一旦发生工伤,应认定为从事雇佣工作,雇主(雇主)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用、工作费用、护理费用、残疾赔偿、辅助设备费用、必要的交通费用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用,造成丧葬费用和死亡赔偿。

退休人员能否认定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工伤申请应当以劳动关系存在为前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第七条,达到退休年龄的员工只能与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劳动仲裁不予受理。

但2016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2)》(以下简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意见》)第二条规定,可以保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工伤工伤情况:用人单位招聘已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取得城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的,招聘单位按项目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此外,早在2007年、2010年、2012年,最高法院就法定退休年龄以上农民工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答复文件[1],可以看出,虽然高等法院观点不同,但包括最高法院倾向意见是:法定退休年龄以上农民工受伤,《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条例》的有关规定。虽然上述答复不属于司法解释,只针对农民工,但可以看出最高法院的倾向性处理态度。

事实上,近年来,各地在解决特定人员工作中涉及的工伤保险问题方面也提供了新的思路,以广东省、杭州市为例,广东省、广州市、杭州市先后于2020年12月31日、2021年7月21日、2021年8月27日发布了规范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明确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实习生、互联网新形式员工等特殊人员)可以通过特定人员工伤保险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特定人员工伤保险关系自实际支付工伤保险费之日起生效,但上述文件不适用于印发前的工伤事故。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本文认为退休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工伤:(1)退休(无论是否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缴纳工伤保险的[2];(2) 已退休且未办理退休手续或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待遇的。

如何计算工伤赔偿待遇?

1. 正常工伤待遇

2. 退休员工的工伤待遇

① 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辅助器具配置费、康复费、住院伙食费、停工留薪工资、一次性残疾补贴、残疾津贴、补贴费、生活护理费等。

② 对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司法态度不同。

虽然大多数法院将支持员工支付一次性医疗补贴,但一些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终止合同,劳动关系终止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一次性医疗补贴的条件,因此,不支持员工要求支付一次性医疗补贴【参考案例:(2020)京民申1274号、(2021)京民申18188号、(2021)京民终6100号、(2021)沪0112民初19280号】。

③ 法院一般不支持职工支付一次性残疾就业补贴。

原因是一次性工伤就业补贴用于补偿劳动者因工伤造成的劳动力损失,是劳动合同终止或终止后劳动者再就业能力的补偿,但退休人员本身与单位没有劳动合同关系,也不能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因此不应支持本请求。

以广东省为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的意见》第16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受伤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的,应当予以支持。但不包括一次性就业补贴【参考案例:(2021)粤02民终540号,沪01民终6971号。

但也有一些法院从保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考虑到职工不能享受养老待遇,仍需依靠劳动谋生,或支持一次性残疾就业补贴参考案例:(2021)京03民生13506号。

3. 停工留薪工资计发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原工资福利待遇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间保持不变,但这里是对的原工资福利待遇是否包括加班工资、绩效奖金等不同地方的法院有不同的理解。

有法院认为,停工留薪工资应根据员工的实际收入计算。原因是停薪留职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工伤员工在医疗期间的生活标准不受工伤影响。从公平的角度来看,员工在没有工伤的情况下,其正常工作还可获得加班工资、绩效奖励等收入[3]【参考案例:(2019)粤0307民初9313号、(2019)苏05民终9852号、(2020)苏05民终11720号】。

有法院认为,原工资福利待遇是指劳动者正常出勤所获得的工资。加班工资是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支付劳动所获得的工资。绩效奖金是对劳动者工作表现给单位创造价值的奖励。因此,雇主需要在没有加班或绩效创造行为的情况下将其作为计算基础,(2021)沪0117民初292号,(2019)京0116民初2783号,没有依据。

4. 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事故受伤或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

① 关于统筹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施省级总体规划。因此,这里的总体规划区域应作为省级理解,以省级职工的平均工资为比较对象。

② 关于平均工资

平均工资数据一般包括以下几种: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全口径职工平均工资;

以哪些数据为参考对象?

根据2019年4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计划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各省应当加权全口径城市单位就业人员的平均工资,核实社会保障个人缴费基数的上下限。因此,这里的平均工资应以全口径就业人员的平均工资为参考对象

以广东省为例,如果一名广东员工在2020年发生工伤事故,根据《广东省关于公布201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2019年广东省全口径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756元,

第一类片区(广州、深圳、省)全口径员工月平均工资7880元;第二类片区(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5855元,员工事故前12个月平均工资3000元。员工在第二类地区工作的,按2019年广东省全口径员工月平均工资6756元。*60%作为其工资计算标准【参考案例:(2021)粤06民特81号】,如果员工在第一类地区工作,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第2款,月平均工资为7880元*60%作为其工资计算标准【参考案例:(2021)粤01民终5699号】。

支付工伤待遇的主体?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二条的意见,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依法享受城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继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因此,退休人员已购买工伤保险的,有权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反,雇主是工伤待遇的支付主体。